首页 > 工作简报 > 工作提示> 正文

扩散周知!阳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最新通告!

2022-05-09 来源:张家口文明网

通  告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及张家口市出行防疫政策措施等规定,对市域外来阳返阳人员不提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报备,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我县防疫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以下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不及时主动报备个人情况。①市域外来阳返阳人员,特别是来自境外或近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及涉疫地区(含1例)旅居史人员;②健康码弹窗提示有风险人员;③疾控部门电话通知或短信提示有疫情接触史,要求向社区报备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或不听劝阻,私自回来的,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集中管控费用自己承担。拒绝配合社区排查、疾控和公安部门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
  二、不配合落实疫情管控政策。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参与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 
  三、不配合落实封、管控区等管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封控、管控区政策要求(封控区内人员足不出户,管控区每户每2天可派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指定地点取购买的生活物资),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管范围内拒不配合管理的;不按照政府规定要求擅自离开防范区或者在防范区内聚集的。
  四、不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宾馆、酒店、商超、门店、饭店、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相对密集或流动性大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运营人员)等负责人员不履行登记、排查、上报、测温、验(扫)码、消杀、劝导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因违反防疫规定,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五、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在高速口、机场等交通站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落实规范佩戴口罩、“两扫一测一登记”“一米线”等防控措施,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提示等,扰乱防疫秩序的。
  六、不配合核酸检测。依照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核酸检测要求,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七、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防疫规定,伤及自身,祸及家人,危害他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望广大居民朋友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阳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

  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suying
更多>>文明要闻
更多>>文明创建
图片新闻
更多>>公民道德
更多>>未成年人
更多>>志愿服务
阳原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张家口新闻网提供技术支持
冀ICP备11022470号-2